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8號邱敏慧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訴178字第015814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敏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敏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2樓之3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住(略)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住(略)
被 告 邱義興 住(略)
邱敏慧 住(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春榮 住(略)
吳春堂 住(略)
吳俊賢 住(略)
住(略)
吳春順 住(略)
吳春蘭 住同上
吳春玲 住同上
吳榮傳 住(略)
吳素貞 住(略)
吳美花 住(略)
被代位人 邱義宏之遺產管理人邱繼緯
住(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建宇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