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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51號PHAM THI THUYEN之簡易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PHAM THI THUYEN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651號被告PHAM THI THUYEN違反戶籍法等一案,應受送達人PHAM THI THUYE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翁靜儀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