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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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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4號李孟玲(原名李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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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06訴字第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孟玲(原名李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554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孟玲(原名李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仁修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劉國樑  住新北市
劉常照  住宜蘭縣
劉錦鋒  住桃園市
劉慧玥  住臺北市
劉立鋆  住宜蘭縣
郭士毓  住臺北市
郭錦斐  住同上
郭錦標  住同上
劉基鈿  住宜蘭縣
李素娥  住桃園市
劉坤錫  住臺北市
劉秉倫(即劉明賢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蔡佳辰  住新北市
蔡佳倖  住同上
蔡俊毅(原名蔡昀松)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簡惠娟  住同上
蔡異聰  住同上
被   告 連翊軒  住新北市
連翊珊  住同上
簡嘉葦  住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廖書儀  住同上
被   告 簡苡瑄  住桃園市
簡廷融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簡偉傑  住同上
被   告 簡品涵(原名簡子涵)
住桃園市
簡品薰(原名簡語彤)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簡浩鈞  住同上
謝采岭  住同上
被      告 李秋儀  住新北市
李朝成  住基隆市
李錫齡  住新北市
李芳山  住基隆市
林真鎂(原名林佳慧)
住新北市
張秀琴  住宜蘭縣
張麗霞  住新北市
張森茂  住宜蘭縣
張森雄  住宜蘭縣
張立穎(原名張麗娟)
住宜蘭縣
張美娟  住宜蘭縣
李桂英  住宜蘭縣
陳李阿月 住宜蘭縣
張建春  住宜蘭縣
李孟玲(原名李屘)
原住日本國
原居宜蘭縣
(現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明旭  住宜蘭縣
李佳陵  住宜蘭縣
李雨珊  住同上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瓊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員山鄉茄苳林段三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地上權法律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地上權設定登記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登記次序
0001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字第000884號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張阿全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限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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