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1號吳廖坤章、吳彬如、吳靜如、吳雯如、高凱威、吳永盛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0訴字第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廖坤章、吳彬如、吳靜如、吳雯如、高凱威、吳永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31號塗銷地上權事件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廖坤章、吳彬如、吳靜如、吳雯如、高凱威、吳永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吳建昌
吳銘現
吳吉祥
吳吉豐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旻芳
被 告 13吳廖坤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15吳彬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16吳靜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17吳雯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1高凱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8吳永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間就坐落宜蘭縣宜蘭市北津段9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與原告吳旻芳、吳建昌、吳銘現共同為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6,641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土地標示:
宜蘭縣宜蘭市北津段981地號。
|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 號: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空白)
登記原因:設定
權 利 人:吳祿鬆
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空白)
地 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空白)
證明書字號:三星字第001589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重劃前:二結段407地號轉載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