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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0號劉奕杰之裁定正本乙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刑人劉奕杰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390號劉奕杰定應執行刑案件,
應受送達人受刑人劉奕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為隨
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