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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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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張素玲(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春龍(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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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07訴字第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素玲(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春龍(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上午9時35分之言詞辯論庭期日取消,改期至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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