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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吳欣成之傳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欣成(男、民國6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12039****號)之本院111年11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審理傳票一件予以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宜蘭縣宜蘭市公所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316號吳欣成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欣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旨揭審理傳票(被告應尊期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派警拘提)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到院領取,文件現由書記官保管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1-10-06
- 更新日期:111-10-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