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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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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小字第159號陳谷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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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羅小字第1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谷銘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小字第159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谷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陳谷銘  住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72元,及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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