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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3號張敏燕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群111年度婚字第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敏燕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敏燕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法院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文雄
股 別:群股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