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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1號劉文惠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1司聲字第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文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51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文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崇光 住臺北市內湖區
送達代收人 鄭文在
住新北市土城區
相 對 人 劉文惠 原住宜蘭縣宜蘭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