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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29號NGUYEN THANG LONG(阮升龍)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THANG LONG(阮升龍)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簡字第929號被告NGUYEN THANG LONG(阮升龍)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NGUYEN THANG LONG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良股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