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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78號莊晉昇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各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莊晉昇刑事判決及裁定正本各一件公示送達,除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478號、111年度訴字第124號莊晉昇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莊晉 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及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裁定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主文:莊晉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宜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