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號被告林冠廷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1婚9字第0134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冠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婚字第9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林冠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9號
原   告 阮嘉玲 住宜蘭縣
被   告 林冠廷 住新北市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年籍詳卷)、乙(年籍詳卷)、丙(年籍詳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