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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號被告林冠廷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1婚9字第0134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冠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婚字第9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林冠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9號
原 告 阮嘉玲 住宜蘭縣
被 告 林冠廷 住新北市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年籍詳卷)、乙(年籍詳卷)、丙(年籍詳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