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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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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小字第225號凃俊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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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小字第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凃俊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小字第22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凃俊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被   告 凃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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