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李秀蘭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1訴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秀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秀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連鳳嬌 住
訴訟代理人 張心怡 住
被 告 李秀蘭 (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春樹 住
李秀梅 住
李哲瑋 住
李維智 住
(上5人為張阿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