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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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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黃美珍、馮陳貞、馮陳茹、馮之宜、馮陳滿、馮陳鈺、孫金花、楊俊賢、楊淑慧、楊銘城、吳約瑟、吳佩貞、楊碧霞、楊素珍、宋黃含笑、朱凱鴻、朱珮君、朱清祥、朱清源、朱麗雪、朱家瑩、陳勇坤、黃世雄、黃世清、黃庭玟、黃麗玉、黃碧峯、黃宏亮、黃正男、黃秋碧、呂彥德、呂彥賢、呂僑恩法定代理人呂彥賢、莊陳素鑾、簡繭、陳琪銘、陳懿慈、陳懿甄、陳聰誠、陳政瑝、陳秋梅、陳明月、陳綉美、謝陳綉嬌、陳美珍、陳慧英、陳添福、楊志宏、楊志平、楊佳穎、楊淑真、賴元明、賴元山、賴淑純、陳黃秀子、陳麗娟、陳碧蓮、陳芬蘭、李陳𦂳、李東益、李東河、李東興、簡鳳琪、簡穎婕、簡志傑、簡志榮、簡嫚鈺、簡玉惠、簡家妤、潘陳阿美、楊陳秀子、陳束靜、陳可欣、陳淑敏、陳芳雄、張煥琳、張榮裕、張榮華、張文彬、張素惠、張麗芬、陳芽、黃陳數子、邱文清、劉陽毅、劉麗珠、劉麗秋、劉麗玲、劉麗珍、劉阿香訴訟代理人陳建男、游順城、游漢舜、游承哲、游庭和、游漢銘、游心萍、楊俊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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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珍、被告馮陳貞、被告馮陳茹、被告馮之宜、被告馮陳滿、被告馮陳鈺、被告孫金花、被告楊俊賢、被告楊淑慧、被告楊銘城、被告吳約瑟、被告吳佩貞、被告楊碧霞、被告楊素珍、被告宋黃含笑、被告朱凱鴻、被告朱珮君、被告朱清祥、被告朱清源、被告朱麗雪、被告朱家瑩、被告陳勇坤、被告黃世雄、被告黃世清、被告黃庭玟、被告黃麗玉、被告黃碧峯、被告黃宏亮、被告黃正男、被告黃秋碧、被告呂彥德、被告呂彥賢、被告呂僑恩法定代理人呂彥賢、被告莊陳素鑾、被告簡繭、被告陳琪銘、被告陳懿慈、被告陳懿甄、被告陳聰誠、被告陳政瑝、被告陳秋梅、被告陳明月、被告陳綉美、被告謝陳綉嬌、被告陳美珍、被告陳慧英、被告陳添福、被告楊志宏、被告楊志平、被告楊佳穎、被告楊淑真、被告賴元明、被告賴元山、被告賴淑純、被告陳黃秀子、被告陳麗娟、被告陳碧蓮、被告陳芬蘭、被告李陳𦂳、被告李東益、被告李東河、被告李東興、被告簡鳳琪、被告簡穎婕、被告簡志傑、被告簡志榮、被告簡嫚鈺、被告簡玉惠、被告簡家妤、被告潘陳阿美、被告楊陳秀子、被告陳束靜、被告陳可欣、被告陳淑敏、被告陳芳雄、被告張煥琳、被告張榮裕、被告張榮華、被告張文彬、被告張素惠、被告張麗芬、被告陳芽、被告黃陳數子、被告邱文清、被告劉陽毅、被告劉麗珠、被告劉麗秋、被告劉麗玲、被告劉麗珍、被告劉阿香訴訟代理人陳建男、被告游順城、被告游漢舜、被告游承哲、被告游庭和、被告游漢銘、被告游心萍、被告楊俊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美珍、被告馮陳貞、被告馮陳茹、被告馮之宜、被告馮陳滿、被告馮陳鈺、被告孫金花、被告楊俊賢、被告楊淑慧、被告楊銘城、被告吳約瑟、被告吳佩貞、被告楊碧霞、被告楊素珍、被告宋黃含笑、被告朱凱鴻、被告朱珮君、被告朱清祥、被告朱清源、被告朱麗雪、被告朱家瑩、被告陳勇坤、被告黃世雄、被告黃世清、被告黃庭玟、被告黃麗玉、被告黃碧峯、被告黃宏亮、被告黃正男、被告黃秋碧、被告呂彥德、被告呂彥賢、被告呂僑恩法定代理人呂彥賢、被告莊陳素鑾、被告簡繭、被告陳琪銘、被告陳懿慈、被告陳懿甄、被告陳聰誠、被告陳政瑝、被告陳秋梅、被告陳明月、被告陳綉美、被告謝陳綉嬌、被告陳美珍、被告陳慧英、被告陳添福、被告楊志宏、被告楊志平、被告楊佳穎、被告楊淑真、被告賴元明、被告賴元山、被告賴淑純、被告陳黃秀子、被告陳麗娟、被告陳碧蓮、被告陳芬蘭、被告李陳𦂳、被告李東益、被告李東河、被告李東興、被告簡鳳琪、被告簡穎婕、被告簡志傑、被告簡志榮、被告簡嫚鈺、被告簡玉惠、被告簡家妤、被告潘陳阿美、被告楊陳秀子、被告陳束靜、被告陳可欣、被告陳淑敏、被告陳芳雄、被告張煥琳、被告張榮裕、被告張榮華、被告張文彬、被告張素惠、被告張麗芬、被告陳芽、被告黃陳數子、被告邱文清、被告劉陽毅、被告劉麗珠、被告劉麗秋、被告劉麗玲、被告劉麗珍、被告劉阿香訴訟代理人陳建男、被告游順城、被告游漢舜、被告游承哲、被告游庭和、被告游漢銘、被告游心萍、被告楊俊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
原   告 許建泰
陳勇武
陳茂雄
陳勇乾
陳勇勝
陳志雄
陳漢潭
陳文峯
陳文哲
陳建誌
陳正吉
            陳冠如(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瑄(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瑋(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雷慧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黃美珍
馮陳貞
馮陳茹
馮之宜
馮陳滿
馮陳鈺
孫金花
楊俊賢
楊淑慧
楊銘城
吳約瑟
吳佩貞
楊碧霞
楊素珍
宋黃含笑
朱凱鴻
朱珮君
朱清祥
朱清源
朱麗雪
朱家瑩
陳勇坤
黃世雄
黃世清
黃庭玟
黃麗玉
黃碧峯
黃宏亮
黃正男
黃秋碧
呂彥德
呂僑恩
兼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呂彥賢
被   告 莊陳素鑾
簡繭
陳琪銘
陳懿慈
陳懿甄
陳聰誠
陳政瑝
陳秋梅
陳明月
陳綉美
謝陳綉嬌
陳美珍
陳慧英
陳添福
楊志宏
楊志平
楊佳穎
楊淑真
賴元明
賴元山
賴淑純
陳黃秀子
陳麗娟
陳碧蓮
陳芬蘭
李陳𦂳
李東益
李東河
李東興
簡鳳琪
簡穎婕
簡志傑
簡志榮
簡嫚鈺
簡玉惠
簡家妤
潘陳阿美
楊陳秀子
陳束靜
陳可欣
陳淑敏
陳芳雄
張煥琳
張榮裕
張榮華
張文彬
張素惠
張麗芬
陳芽
黃陳數子
邱文清
劉陽毅
劉麗珠
劉麗秋
劉麗玲
劉麗珍
劉阿香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游順城
游漢舜
游承哲
游庭和
游漢銘
游心萍
楊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如、陳怡瑄、陳俊瑋為原告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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