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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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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1號吳廖坤章、吳彬如、吳靜如、吳雯如、高凱威、吳永盛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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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0訴字第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廖坤章、吳彬如、吳靜如、吳雯如、高凱威、吳永盛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31號塗銷地上權事件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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