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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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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3號楊青春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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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1年度家暫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青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暫字第13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青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婚字第四十七號離婚等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任之。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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