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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7號楊青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1年度婚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青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青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