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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2號游嘉琪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游嘉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22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游嘉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陳月鳯(女、民國36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200****62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游安順(男、民國56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120****96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月鳳之監護人。
指定游美琪(女、民國63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220****25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1-08-14
- 更新日期:111-08-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