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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號裴氏李賢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0年度婚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裴氏李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裴氏李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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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081122tif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