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簡字第172號陳仁義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羅簡字第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仁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簡字第17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