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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謝季芬之裁定等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謝季芬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假處分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假處分聲請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謝季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定主文:
原告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追加之訴駁回。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