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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號吳進益、蔡木金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0訴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進益(林石獅之繼承人)、蔡木金(林石獅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7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