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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1司執子字第14023號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023號劉玉(即劉明雄之繼承人)之自動履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1司執子字第140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玉(即劉明雄之繼承人)之自動履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023號債權人許慧蓮(原住民泰雅族)與債務人劉玉(即劉明雄之繼承人)間排除侵害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康清煌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