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范麗娟 FAM.LIE.KIEN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09訴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麗娟 FAM.LIE.KIEN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號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麗娟 FAM.LIE.KIE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羅坤燦(即承當訴訟人)
羅芳旗(即承當訴訟人)
羅順成(即承當訴訟人)
張宗洽(即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羅日華
羅碧霞
范麗娟即FAM LIE KIEN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高羅秀琴
張羅清子
羅寶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文
被 告 陳寶珠
王讚輝
王寶珍
王寶蓮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間就坐落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段191-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被告應協同原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