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林志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返還貸款信用保證代位
清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