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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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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李谷彬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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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1司家他10字第011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谷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谷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莊國南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
原   告 張容珍  住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李谷彬  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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