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號法旭明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訴字第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法旭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法旭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法旭明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048元,及其中新臺幣163,126元,自民國10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5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