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7號被告劉繼哲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0婚77字第0108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繼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婚字第77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劉繼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77號
原 告 黃長通 住宜蘭縣
居新北市
被 告 劉繼哲 住宜蘭縣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