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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小字第168號劉育君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小第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育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小字第1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劉育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游雪芬
被 告 劉育君
康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15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