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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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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04號許嘉緯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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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簡字第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嘉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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