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被告陳怡君、被告陳錦章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07家繼訴9字第0096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君、被告陳錦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分割遺產等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陳怡君、被告陳錦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陳惠瓊(陳成昌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
原 告 陳映如(陳成昌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
陳銘章(陳成昌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被 告 陳成淵 住苗栗縣
特別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陳韋良 住臺北市
陳怡君 住臺北市
(現送達處所不明)
陳泠蓉 住新北市
陳錦章 住臺北市
(現送達處所不明)
陳忠章 住臺北市
陳君山 住臺北市
陳楠章 住苗栗縣
陳麗紅 住苗栗縣
被 告 陳玅澐 住新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陽麗麗 住新北市
被 告 高菁鋒 住宜蘭縣
送達代收人 柯士斌
住宜蘭縣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國祥 住宜蘭縣
送達代收人 柯士斌
住宜蘭縣
胡瑩 住宜蘭縣
送達代收人 柯士斌
住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附表一編號2土地分割方式」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土地分割方式」。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七行至第八行、第九行至第十行、第十四行至第十五行「附表一編號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
本院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0七年度家繼訴字第九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五行「應繼分各為8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繼分各為16分之1」、第八行「應繼分8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繼分16分之1」。
本院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0七年度家繼訴字第九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宜蘭縣礁溪鄉溪鄉路5段87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5段87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