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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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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2號陳巧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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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0年度婚字第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巧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5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巧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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