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小字第126號林志成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小字第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志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小字第126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林志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若晴
陳冠蓁
被 告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46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