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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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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126號張阮青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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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阮青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126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阮青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黃瀚立   
被   告 張阮青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4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另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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