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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護字第52號楊明政之宣示筆錄
主旨:公示送達被害人楊明政宣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少護字第52號詐欺等案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宣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害人楊明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少年張○○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
扣案之IPhone11紫色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
九0六******號SIM卡壹張)及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