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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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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96號被告DINH XUAN DUC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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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DINH XUAN DUC(男、西元1994年12月13日生、護照號碼:B9336***號)刑事簡易判決一件予以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告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96號DINH XUAN DUC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DINH XUAN DUC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刑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中,受送達人被告DINH XUAN DUC得於上班時間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0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節錄判決內容如下:
主文
DINH XUAN DUC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DINH XUAN DUC於民國110年12月前某日,透過臉書網站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HA NGUYEN」之人,而與「HA NGUYEN」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DINH XUAN DUC將其照片傳送予「HA NGUYEN」,再由「HA NGUYEN」偽造印有DINH XUAN DUC之照片、姓名、護照號碼,及虛偽填載出生日期為西元1998年8月3日、外僑居留證統一編號為FC68590***號、核發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居留期限為112年10月5日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下稱居留證)及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下稱工作證)後,將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工作證之翻拍照片傳送予DINH XUAN DUC。嗣DINH XUAN DUC即於110年12月間某日,持前揭偽造之居留證、工作證,向址設臺北市士林區**街**號「***雞排」應聘而行使,致該店不知情之負責人林**因誤信DINH XUAN DUC為合法居留之外籍勞工而予以聘僱,足以生損害於林**及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居留與外籍勞工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3月24日16時30分許,由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會同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在上開「***雞排」店查獲,始悉上情。
(以下省略。)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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