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小字第140號張阮青竹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小字第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阮青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小字第14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阮青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張阮青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45元,及其中新臺幣30,395元自
民國111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