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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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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陳沂德、吳陳玉珍、吳瑞文、吳明憲、吳國榮、陳忠明、吳忠清、吳忠信、王陳月英、吳月花、張約翰、張天恩、吳萬寶、吳寶琴、吳美惠、吳建承、吳輝得、吳淑清、林偉聖、林粲宏、林鴻賢、陳柏勲、許淑娥、李許淑貞、吳日強、吳建村、劉俊、吳萃華、江賢杰、陳守山、陳宇珊、江桂芬、林志昌、林嘉綺、林嘉𫍉、林嘉音、陳莊素香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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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沂德、吳陳玉珍、吳瑞文、吳明憲、吳國榮、陳忠明(吳炎堡之繼承人)、吳忠清(吳炎堡之繼承人)、吳忠信(吳炎堡之繼承人)、王陳月英(吳炎堡之繼承人)、吳月花(吳炎堡之繼承人)、張約翰(吳水波之繼承人)、張天恩(吳水波之繼承人)、吳萬寶(吳水波之繼承人)、吳寶琴(吳水波之繼承人)、吳美惠(吳水波之繼承人)、吳建承(吳水波之繼承人)、吳輝得(吳水波之繼承人)、吳淑清(吳水波之繼承人)、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林粲宏(吳水波之繼承人)、林鴻賢(吳水波之繼承人)、陳柏勲(吳水波之繼承人)、許淑娥(吳水波之繼承人)、李許淑貞(吳水波之繼承人)、吳日強(吳水波之繼承人)、吳建村(吳水波之繼承人)、劉俊(吳水波之繼承人)、吳萃華(吳水波之繼承人)、江賢杰(吳水波之繼承人)、陳守山(吳水波之繼承人)、陳宇珊(吳水波之繼承人)、江桂芬(吳水波之繼承人)、林志昌(吳水波之繼承人)、林嘉綺(吳水波之繼承人)、林嘉𫍉(吳水波之繼承人)、林嘉音(吳水波之繼承人)、陳莊素香(吳水波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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