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被告陳怡君、被告陳錦章、被告高菁鋒、被告高菁鋒法定代理人高國祥、被告高菁鋒法定代理人胡瑩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07家繼訴9字第0077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君、被告陳錦章、被告高菁鋒、被
告高菁鋒法定代理人高國祥、被告高菁鋒法定代理人
胡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分割遺產等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陳怡君、被告陳錦章、被告高菁鋒、被
告高菁鋒法定代理人高國祥、被告高菁鋒法定代理人
胡瑩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陳惠瓊(陳成昌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
原 告 陳映如(陳成昌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
陳銘章(陳成昌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被 告 陳成淵 住苗栗縣
特別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陳韋良 住臺北市
陳怡君 住臺北市
(現送達處所不明)
陳泠蓉 住新北市
陳錦章 住臺北市
(現送達處所不明)
陳忠章 住臺北市
陳君山 住臺北市
陳楠章 住苗栗縣
陳麗紅 住苗栗縣
被 告 陳玅澐 住新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陽麗麗 住新北市
被 告 高菁鋒 住宜蘭縣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國祥 住宜蘭縣
(現送達處所不明)
胡瑩 住宜蘭縣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十六至第十七行之記載「得分得之持分比例為58,132,934分之1,106,991(計算式:1,106,991/29, 066,467×1/2)」應更正為「得分得之持分比例為29,066,467分之1,106,991(計算式:(1,106,991÷(58,132,934×1/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土地分割方式「由原告陳成昌變價分割取得1106991/58132934,餘由被告高菁鋒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陳成昌變價分割取得1106991/29066467,餘由被告高菁鋒取得」。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