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被告張正雄訴訟代理人張國偉、被告張素卿、被告張麗玲、被告張連金、被告張坤榮、被告張坤枝、被告張銀麟訴訟代理人莊素規、被告張錦鐘、被告張坤海、被告張坤連等九人訴訟代理人吳振東律師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雄訴訟代理人張國偉、被告張素卿、被告張麗玲、被告張連金、被告張坤榮、被告張坤枝、被告張銀麟訴訟代理人莊素規、被告張錦鐘、被告張坤海、被告張坤連等九人訴訟代理人吳振東律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正雄訴訟代理人張國偉、被告張素卿、被告張麗玲、被告張連金、被告張坤榮、被告張坤枝、被告張銀麟訴訟代理人莊素規、被告張錦鐘、被告張坤海、被告張坤連等九人訴訟代理人吳振東律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林寶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張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國偉
被 告 張素卿
張麗玲
張連金
張坤榮
張坤枝
張錦鐘
張坤海
張銀麟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莊素規
被 告 張坤連
張阿合
張國禎
張國偉
張正容
張展鳴
林含少
張正陽(張正錫之承受訴訟人)
張鳳嬌(張正錫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9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