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小字第77號李俊憲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宜小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俊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小字第7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李俊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李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64元,及其中新臺幣45,646元自
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