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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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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輔宣字第23號尹懿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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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0年度輔宣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尹懿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輔宣字第23號輔助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尹懿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范○瑜(女、民國二十八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二○○○○○○七七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尹○國(男、民國五十九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A一二三○○○○二八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范國瑜之監護人。
      指定鍾○芬(女、民國六十一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H二二四○○○○八六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范○瑜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5-05
  • 更新日期:111-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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