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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更字第1號被告林○伶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5號被告林○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案件聲請羈押禁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今日上午重開羈押訊問庭,經檢察官補陳證據並到庭陳述,及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意見後,認被告林○伶有事實足認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40萬元。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