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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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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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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國審交訴1新聞稿照片

壹、本件受理情形及選任過程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首件國民法官法案件,於113年5月6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共有63位候選國民法官到場,到場男女比為32比31。本次選任程序採國民法官法第30條先抽後問之程序,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20位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並進行詢問及不選任裁定之程序,再由其中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其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本次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中年齡落於46歲至31歲,男女比為2比6,職業囊括了製造業、餐飲業、金融業、家管。

貳、犯罪事實及判決理由要旨

一、判決摘要:

被告林○宇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二、犯罪事實摘要:

  • 林○宇未曾考領駕駛執照,曾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於110年9月7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50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罪確定。
  • 林○宇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10年內之112年10月22日凌晨4時許,服用酒類後,自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星聲代KTV」,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同縣五結鄉親河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82巷口附近,竟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逆向超速行駛,撞擊對向車道騎乘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之江○鳳,致江○鳳因此受有腹部骨盆下肢鈍傷開放性骨折當場死亡。
  • 林○宇撞擊江○鳳之後,竟未下車協助救護或留下聯絡資料,亦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逕自棄車徒步離開現場返家。
  • 警方調閱車禍現場附近監視器影像畫面,並至林○宇位於宜蘭縣五結鄉親河路住處查訪,同日5時15分許,測試林○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

三、認定事實之理由:

檢察官以被告林○宇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嫌提起公訴,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被告林○宇於偵、審中之自白、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被告林○宇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且前開二罪之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國民法官法庭綜合下列本案量刑因子,判處被告如前述之有期徒刑,且經審酌後並無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不合,無從依該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一)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1. 被告林○宇可預見聚餐會飲酒,仍為圖自己方便無駕駛執照駕車,於飲用酒精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甚至更高,無駕駛執照,為自己利益,依然駕車上路,考量行駛距離、時間,途中有多次違規駕駛行為,超速行駛,高速撞擊導致被害人江○鳳當場死亡,過失情節嚴重,而被害人江○鳳無任何肇事因素。此外,被告之行為林○宇造成被害人江○鳳家屬難以抹滅之傷痛,且前次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約兩年又再犯本案,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刑度應該在於中偏高度之間,但仍應與殺人罪有區隔,在量刑也應考慮罪責原則。
  2. 行為人個人情狀及一般情狀的量刑因子:考量本案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請人報警之犯後態度、未賠償被害人、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復歸社會、兒童最佳利益及被害人家屬承受巨大傷痛等因素。

(二)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1. 被告林○宇高速撞擊導致被害人江○鳳當場死亡,肇事後無下車察看被害人江○鳳,因害怕遭酒測且車輛嚴重毀損,即棄車逃逸,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刑度應該在於中偏低度之間。
  2. 行為人個人情狀及一般情狀的量刑因子:考量本案被告坦承犯行,被告復歸社會等因素。

(三)本院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8條第1項規定,審酌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以及下列事由:

  1.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2. 被告年紀為23歲,尚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3. 被告曾有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案紀錄,且執行紀錄狀況不佳,仍為本案犯行之人格性質,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
  4. 被告所犯前開二罪之時間、空間雖屬密接,但彼此犯罪型態、手法迥異,侵害法益並非相同,二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
  5. 綜上考量,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6月、2年,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四)本案得上訴。

參、本案國民法官以外之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林惠玲、受命法官游皓婷、陪席法官楊心希。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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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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