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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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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3、12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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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字第3、12號被告吳秋齡當選無效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5日宣判,茲簡要說明如次:

一、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主張:

被告吳秋齡係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宜蘭縣羅東鎮第19屆鎮長選舉之候選人,亦係現任宜蘭縣羅東鎮鎮長,被告吳秋齡知悉羅東鎮公所民政課辦理標案名稱:「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業已於111年3月20日18時舉辦,實際使用桌數為55桌(含2桌素食),其餘桌數則暫請金門餐廳存菜保留(俗稱:寄桌),被告吳秋齡為尋求在111年五合一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羅東鎮長,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被告吳秋齡乃透過「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卸任會長黃光儀(未具犯意聯絡),在手機即時通訊軟體LINE群組貼文,以「共議教育議題」為由,邀請未具志工身分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加入會員資格係現任或曾任羅東鎮所有國中小學之家長會長,故大多數會員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於111年3月30日18時30分在金門餐廳聚餐,計有現任會長盧銘欽(設籍在宜蘭市)、卸任會長黃光儀(設籍在羅東鎮)及會員何家榛(設籍在羅東鎮)、伍若蘭(設籍在羅東鎮)、邱冠中(設籍在羅東鎮)、陳志明(設籍在羅東鎮)、陳書瑤(設籍在羅東鎮)、羅文寶(設籍在羅東鎮)、林麟昌(設籍在羅東鎮)、邱文生(設籍在羅東鎮)、林桂國(設籍在羅東鎮)、陳春男(設籍在羅東鎮)、蔡祐甄(設籍在羅東鎮)、林杰漢(設籍在冬山鄉)、陳貴逢(設籍在羅東鎮)、張元韋(設籍在五結鄉)、楊迪修(設籍在羅東鎮)、方錦龍(設籍在羅東鎮)參加;另則由羅東鎮公正國小校長簡信斌(設籍在羅東鎮)於3月25日在其LINE「(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群組(成員10人)轉貼「羅東鎮公所訂於3/30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貼文,羅東鎮民代表林聰文(設籍在羅東鎮)聞訊前來,羅東鎮國中小學校長則有羅東鎮國華國中校長林顯宗(設籍在羅東鎮)、羅東鎮公正國小校長簡信斌(設籍在羅東鎮)、羅東鎮羅東國小校長賴尚義(設籍在羅東鎮)、羅東鎮北成國小校長劉珀伶(設籍在員山鄉)等人出席,再於餐會結束時,被告吳秋齡在會場出口親自贈送與會者紅酒,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第1項之行為,故被告吳秋齡應當選無效。

三、本院判決被告吳秋齡當選無效之訴駁回認定理由

本件被告吳秋齡舉辦聚餐所在之金門餐廳,係屬尋常人皆得自由出入之處所,被告吳秋齡就餐會邀約之對象,並非以具有選舉權之羅東鎮民為主,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吳秋齡係基於行賄之意圖而舉行餐會、交付紅酒,而依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所舉證人之證詞,更無從證明與會者有認識餐會、紅酒係屬被告吳秋齡行賄之不正利益、賄賂之情,且與會者未證稱被告吳秋齡有對參加餐宴之賓客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更未證稱已就投票權與被告吳秋齡達成如何行使之合致意思,準此,被告吳秋齡與與會者間既無以餐會、紅酒並約使與會者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且與會者亦無因被告吳秋齡之行為而有動搖投票之意向,尚難逕認被告吳秋齡有與與會者已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正利益之行為。準此,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既無法舉證被告吳秋齡確有所主張之賄選情事,則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之訴自均難認為有理由,自均應予以駁回。

四、本判決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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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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