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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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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與司法實務之交會」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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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與司法實務之交會」研討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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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主辦、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台灣新時代法律學社、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協辦,於110年3月29日假宜蘭大學萬斌廳舉辦「司法精神醫學與司法實務之交會」研討會,探討罹患思覺失調症患者殺害其家庭照顧者或隨機無差別式殺人的案件,應如何判決及給予適當的監護醫療照護,邀請多位專家學者與從事司法實務者對話。

       宜蘭地院林院長表示,宜蘭地院在日前才剛完成國民法官法發布後第一場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也是以罹患思覺失調症患者殺害與其同居之母親為案例,國民法官面對精神障礙者時對「責任能力」的理解與判斷與職業法官有無差異與困難?契合今日研討主題,各法院審理罹患思覺失調症而殺人者多,且易有爭議,期有多一些涵蓋審、檢、辯、學、醫共同深入的研討,未來國民法官法施行後給法官與國民法官能更為妥適判決,符合社會期待。宜蘭地檢余檢察長也表示國民法官審判即將上路,本法自去年8月12日公布後,各地方法院即陸續依新法進行模擬,其中至少有10個法院選取了與精神疾病(刑法第19條)相關的案件進行模擬,可見司法實務都認為未來國民法官審判程序,被告的精神狀態是主要攻防之一,而提早進行模擬,也期待法規欠缺部分盡速修法。

       研討會分三場進行,第一場邀請最高法院吳燦院長主持,由司法院刑事廳陳思帆法官以「國民法官審理與責任能力之調查」為報告主題,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蔡元仕主任檢察官及司法院張永宏發言人與談,陳法官是國民法官法起草人之一,蔡主任檢察官與張發言人均是專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吳院長更是司法實務界泰斗,可謂是「鑽石組合」。會中就刑法上責任能力之概念、責任能力判斷之權責、責任能力的判斷與精神鑑定的功能、有關責任能力判斷構造及判斷責任能力的步驟、責任能力判斷中的著眼點、國民參與審判與「責任能力」的判斷有精闢的論述,未來就國民法官法庭對責任能力的調查應如何操作,及如何對國民法官說明責任能力的內容、如何促進國民法官理解精神鑑定之說明與在場與會之審檢辯學醫熱烈討論,期許國民法官制度施行以後,不僅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等法律專業人士必須學習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向參與審判的素人法官解說法律基本原則、爭點、證據或陳訴主張,包含鑑定人、專家證人也都必須學習如何用淺顯白話、不具有專業的一般人容易理解的方式說明自己的專業判斷,如此國民法官才可能就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依據鑑定結果,判斷被告是否此等生理因素,導致其違法行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違法行為之能力,因而產生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二者有無因果關係存在,得否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產生心證評價其罪責。

       第二場邀請最高檢察署江惠民檢察總長主持,由臺灣大學法律系林鈺雄教授報告「精神病患程序問題概述-羈押?監護?安置處分?」,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林達檢察官與談,江檢察總長在司法領域學經歷豐富,林教授係刑事訴訟法的權威,呂法官與林檢察官均為司法實務界的優秀人才,針對精神障礙者發生殺人等案件時,應如何安置?能否以緊急安置處分替代羈押?現行法規有無缺漏,程序上應以何方式才是對患者最妥適的處置,與會人員也提出執行上的問題進行探討。

       第三場邀請台灣新時代法律學社暨台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楊雲驊理事長主持,由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林詩韻醫師就「司法精神鑑定之時況與建議」擔任主講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林惠玲法官、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梁光宗主任檢察官與談,楊理事長、林醫師、林法官、梁主任檢察官為醫學與實務界一時之選,並就嚴重精神疾病與精神病的狀態、症狀提出說文解字,刑事精神鑑定的鑑定程序實務、就審(受審、訴訟)能力、刑之執行前之受刑能力、量刑或教化可能性、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之難題有深入的解析,司法實務對精神鑑定專業協助的期待、鑑定意見與法院認定不一致、對精神障礙被告之照料的建議等議題進行探討,希能對精神障礙者的案件審理及監護有更臻妥適的處置。

       本次研討會共計有一百多人參加,除審、檢、辯、學以外,尚有警政、社工、精神科醫師、護理人員參與,宜蘭縣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宜蘭律師公會理事長也親臨與會,希望能透過審檢辯學醫等相關各方的研討,提供寶貴意見,減少憾事發生及社會爭議。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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