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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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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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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提起訴訟時,法律特別規定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的程序,才可以進行法官審理的訴訟程序。所以,在這種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是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的。若法律沒有規定須經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接受法院提供的調解服務。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屬於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的案件,法院就會完全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只要有一方不願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家庭紛爭,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接受調解,而且,對當事人的官司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 110-05-05更新 ]
  •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您可以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法院希望能透過「家事調解」—這種不撕破臉、和諧的制度功能,讓家事的紛爭能夠獲得圓滿的解決。而家事專業調解是由法院遴聘具有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或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之學經歷或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來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110-05-05更新 ]
  • 除了法律規定強制調解的事件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以外,法院在收案以後,書記官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意願調查表給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如果願意接受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同意欄上勾選同意後,將調查表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接受調解即可,當事人並不需要再另行提出聲請。而且,家事專業調解是法院提供的服務,除了原本應該繳納的訴訟費用外,就調解程序不須另外付費。  

    [ 110-05-05更新 ]
  • 利用調解程序解決您的紛爭,有三大優點: (1)第一個優點是當事人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訴訟程序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第二個優點是可以節省您的時間。因為調解如能順利達成協議,即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像是有關扶養費、贍養費的部分,如果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3)第三個優點是將來雙方自動履行的意願也比較高,可以減少訴訟期間的金錢、時間浪費。因為成立調解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所以將來雙方自動履行的意願也比較高,但如果是確定判決,一般人就判決結果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低,大概就真的要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 110-05-05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下列三種:

    1. 民事通常保護令。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3.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110-05-05更新 ]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 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由警察負責執行(但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被害人要自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護令就主張無效。 (1)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2)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 110-05-05更新 ]
    1.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 民事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提供使用)
    4.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110-05-05更新 ]
  • 民事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

    1.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民事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2.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
    [ 110-05-05更新 ]
    1. 民事通常保護令: (1)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2)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 (3)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裁判而且確定,那部分的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裁定確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2. 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緊急保護令: 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民事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 110-05-05更新 ]
  • 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而言。如果您的家庭成員對您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您必須用書面向法院聲請核發您所需要保護內容的保護令。但如果您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您無須用書面,可以透過檢察官,或就近到分局、派出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請求其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這樣就可以即時的提供您需要的保護。  

    [ 110-05-05更新 ]
    1. 民事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派人執行。
    2. 被害人已經接到民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還沒有執行時,可以主動提出民事保護令請警察機關執行。
    3. 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可以當作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的財產。
    4.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110-05-05更新 ]
  • 首先,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 110-05-05更新 ]
  • 1.打110報警。 2.打113保護專線。 3.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4.就近請檢察官、派出所、警察局(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 110-05-05更新 ]
  • 在臺灣本島的臺北、板橋、士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宜蘭、基隆等共計有18所地方法院,都有縣(市)政府進駐設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由社工提供相關諮詢,協助您辦理保護令聲請事宜。此外,該服務處並可提供您轉介其他社會福利、扶助等機構、或陪同出庭等協助。您也可以利用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科提供的法律服務,在那邊隨時會有專人協助,提供您需要的聲請格式及說明。  

    [ 110-05-05更新 ]
  •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97年新修正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也就是說,從97年1月9日修法公布以後,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 110-05-0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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