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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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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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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夫妻財產制變更、廢止等其他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3.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200元。

    [ 110-05-03更新 ]
  • 1.聲請人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 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2.檢附之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2).財產清冊。 (3).最近戶籍謄本。 (4).國民身分證影本。 (5).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一至四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登記處辦理。 (6).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7).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 110-05-03更新 ]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應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到場辦理。

    [ 110-05-03更新 ]
  • 1.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檢附之文件: (1).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2).董事 、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3).捐助及組織章程。 (4).財產清冊。

    [ 110-05-03更新 ]
  • 1.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1).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a).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 (b).法人之名稱。 (c).組織區域。 (d).會址。 (e).任務。 (f).組織。 (g).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h).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i).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j).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 (k).經費及會計。 (l).章程修改之程序。 (m).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n).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2)應附具之文件: (a).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b).董事 (理事) 、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 (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 (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c).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 (理事) 、監事,指現任董事 (理事) 、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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